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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指南》中馳名商標認定實行“按需認定”原則?

2022-02-08 13:44瀏覽數:52 

   馳名商標認定應當是因“處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對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理解、認可經歷了發展的過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即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應當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標法》 第三次修訂,相當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闡述了“按需認定”原則,即“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2014年7月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其中第四條所列馳名商標認定原則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但同時第三條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谏鲜隽⒎ê退痉ǖ陌l展,經過多次研究、討論,2016《標準》將“按需認定”原則列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基本原則,與個案認定原則、被動保護原則并列,其內容表述為“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差較大,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無需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

隨著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實踐的不斷規范化,對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理解更為深入,“因案情所需”或“處理案件所需”的理念不斷強化,對“需”的理解也更加符合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本旨。在商標授權確權的實踐中,形成共識,即落實“按需認定”原則應當堅持保護導向與結果導向,在馳名商標認定上,不僅應當堅持“因處理案件之必要”、“符合法定要件”,還應當遵循“用盡其它方式無法救濟”等前提。因此,《指南》修改了2016《標準》中“按需認定”原則的表述,明確所謂“按需認定”,是指“如果根據在案證據能夠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當事人商標予以保護的,或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當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部門無需對當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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