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集體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 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一 集體商標的注冊有利于創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 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品牌的國內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二 集體商標的注冊能夠在不改變單個成員身份的條件下,通過共同使用統一的商標把所有單個 成員的生產經營能力有效組合起來,形成數量優勢,節約成本,取得規模效應并保護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