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對于什么是“相關公眾”,《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是這樣規定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而對什么叫做“廣為知曉”和“ 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
名商標的認定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span>
根據上述規定,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在某些省或直轄市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一、域內馳名的原則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國注冊的商標,只在該國的領域內受其本國法律保護,超出該國范圍,則不受他國保護。某個商標 可能在某國有很高的市場 評價和公眾認可,但由于商品銷售未及于其他區域,在別國可能就沒有多少知名度,也就無從談起馳名商標的 保護。 在我國,商標的馳名性認定雖然無需以在我國注冊為前提,但應當堅持域內性原則,即國內馳名原則。 某 些商標雖然具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務未在我國內流通,我國的公眾未實際使用過上述商 品或接受過上述服務,即使該商標可能為我國公眾通過傳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認定 商標是否馳名,應當始終圍繞著國內馳名性,而不是所謂的國際馳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則
判斷在與注冊商標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標志是否誤導相關消費者,以及該標 志是否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認定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如果涉案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商品與 涉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注冊商標則依照《商標法》中關于普通商標侵權的規定即可得到保護,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其 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也就沒有了實質意義。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 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該條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冊商標需要給予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也就是馳名商標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 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案 例也肯定了上述觀點。案情需要原則不僅可以正確把握訴訟爭議焦點,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而且對于避免商標權利人借侵權為名,傍馳名為實的濫用訴權行為起到了 積極的作用,是啟動認定馳名商標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動審查的原則
在馳名商標案件中,對于馳名事實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職權式審查。如果經過調查,主要證據上仍然存在疑問,馳名事實則 不宜認定。主動審查原則要求商標權利人提升其證據意識,強化其舉證責任,并輔之必要的法院調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證明力有缺陷的證據所誤導,從而加強認定馳名商標的可靠性和權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span>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的認定程序
“馳名商標”是商標領域的最高殊榮,認定“馳名商標”是有嚴格要求的,其申請的難度也非常之大。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目前有3條途徑可走:
1、通過商標異議案件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span>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2、通過商標爭議案件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span>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3、在商標管理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 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弊詈笥蓢夜ど炭偩稚虡司终J定。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標,構成侵權是 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擦邊球,模仿名牌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商標,那么他的保護范圍要廣得多,對普通 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么是不是馳名商標就很關鍵。有了這么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區別
1、兩者的認定機構不一樣。
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統一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認定。而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爭議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
2、兩者認定后的救濟途徑不一樣。
對于只是針對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請求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對工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等)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行政訴訟。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說,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就馳名商標認定的結果,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在二審中對爭議商標是否馳名的這一事實進行重新認定。若對二審的認定結果還不服,理論上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重新認定。
3、兩者認定后的影響力差別巨大。
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是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因而在全國工商行政系統都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都會按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來加強保護。
通過法院個案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由于只是由審理該案的某個具體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進行認定的,相比之下,該認定在法院系統或認定法院當地的工商部門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的實際效力還不太確定。
4、兩者對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再審查或認定問題的規定不太一樣。
就法院來說,人民法院將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
對于工商部門來說,對于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 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 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質不一,各地法院對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把握有松有緊,條件不太優秀的企業喜歡通過這種方式來認定馳名商標:
1、由于公眾對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條件過于寬松的質疑較多,法院認定難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決之前報省高級法院審查,判決生效后還需報最高法院備案;
2、部分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案件公開收費較高,導致這種認定方式花費的費用有增長趨勢;
3、由于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比較泛濫,部分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知名度太低,加上個別申請企業做假現象嚴重,導致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公眾中的公信力在不斷下降;
4、由于中國的官本位傳統,部分企業和公眾認為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沒有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權威,部分優秀企業不屑于通過這種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5、部分地方政府對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不予獎勵或者減半獎勵;
6、部分地方工商部門不重視對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馳名商標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A:該商標實際使用情況
1、 最早使用時間;
2、 連續使用時間;
3、 實際使用的主要商品或服務。
B:該單位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商標注冊情況
請提供所有商標注冊證(受理通知書)及續展、變更、轉讓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C: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
★ 需提供全國性行業協會、統計或經濟主管部門出具的主要經濟指標排名情況的證明文件
請提供近三年財務報表(需審計報告)、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標明商標名稱)復印件、完稅證明原件、統計局出具的產值證明原件
1、 年產量;
2、 年銷量(國內銷售量、境外銷售量、國內同行業排名);
3、 銷售額(國內銷售額、境外銷售額、國內同行業排名);
4、 利稅;
5、 市場占有率(國內市場占有率、國內同行業排名);
6、 銷售區域(國內省級區劃、境外國家或地區);
D:其他資料
1、 營業執照復印件;
2、 企業簡介(企業宣傳冊);
3、 廣告投入:合同及費用憑證復印件(包含媒體、戶外、參展、推介等),主要發布媒體及區域;(需廣告宣傳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4、 企業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市場信譽與獲獎情況(省級、國家級)包括:馳名商標證明,中國名牌證明,國家免檢產品證明,中華老字號證明,高新技術產品證明,名牌證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明,發明專利證書等;
5、 使用該商品質量情況(執行的產品標準、修理更換退貨方式、消費者投訴情況);
6、 商標認定情況(馳名、著名、市知名);
7、 企業商標管理情況(企業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管理人員),請提供高層、中層及管理人員名單約10人;
8、該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權、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證據);
9、其他情況。
馳名商標的效力范圍
理論上認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在個案中對商標知名度的事實認定,其效力范圍應僅限于個案,比行政認定的效力范圍小很多。但實踐中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差別并不明顯。當發生商標糾紛時,司法認定仍然可以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從而享受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該規定認可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其它案件中適用,間接擴大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范圍。
但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在下次需要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時候,如對方提出異議,仍然需要再次認定,只是過去的認定可以作為參考,有利于新認定的成功實現。
因此,若要保持馳名商標的效力,企業必須不斷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斷開拓市場、重視企業品牌形象、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商標權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維權記錄,都將成為“受保護的材料”為再次認定馳名商標作出巨大貢獻。
但是在2013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